-
編福 發達集團專員
-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8-28 18:49
旺宏決議辦理現增發行新股4.8-6億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2337)旺宏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3/08/28
2.增資資金來源: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或公積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分):發行普通股四億八千萬股
至六億股。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依海外存託憑證於訂價日實際發行之單位總數、發行價格及當時新台幣兌
美元匯率定之。
6.發行價格:實際發行價格不得低於普通股參考價格扣除無償配股除權(或減資除權)及
除息後之百分之九十。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
8.公開銷售股數:發行股數之90%。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0%。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認購或視市場狀況列入參
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之有價證券。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其權利與義務與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海外購料。
13.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未採用其他籌
資方式之原因與合理性:
可運用之籌資方式包括銀行借款、公司債、現金增資及海外存託憑證,惟除現金增資、
海外存託憑證外餘均為負債性質,由於本公司截至103年6月30日負債比率達46%,倘再
以舉債方式融資,將加重財務負擔,且發行公司債對財務結構及利息費用之節省並無助
益。若採國內現金增資方式,因每股發行價格通常較海外存託憑證為低,對股東權益之
稀釋較高;故就公司經營之穩健及財務安全性等多方考量下,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募集資金,除可提高自有資本率以增強競爭力外,並可改善
財務結構以降低財務風險,故本次以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
募集資金應屬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