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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談"支付命令"---反制詐騙集團招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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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餘
發達集團首席分析師
來源:
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4-01-19 23:07
再談"支付命令"---反制詐騙集團招術
本帖最後由 有餘 於 14-01-19 23:47 編輯
最近這幾天在發達網及其他網路上,盛傳詐騙集團又以透過法院發支付命令手段詐騙得逞。並且聲稱這種詐騙方式為”詐騙新招”,有婦人因不理支付命令,而背債5千萬。首先,我要聲明,這絕非詐騙新招,詐騙集團的騙術就那麼幾招,何種騙術有效,他們會繼續沿用,永不停止。這關鍵問題就出在,民眾普遍患有”失憶症",永遠不記得過去的教訓,哪怕僅是幾年前、甚至幾個月前的事。請參閱本人2011年在本網”品味生活”撰文---無端收到法院之支付命令,處理建議。---http://www.s8088.com/thread-378209-1-1.html
看到”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這樣的標題,許多網友不禁感嘆,法律總是保護壞人…云云。對此,個人提出一些看法,身在法治的商業社會裏,每個人都應具備最起碼的兩樣基本知識,一是法律、一是會計。這兩樣基本知識就像進入股市必須具備技術分析能力一樣,讓你在不算短的未來人生歲月,能夠走得平坦些。
本文將針對確實沒有與他人有債權債務關係的人提出反制的建議,但如果確實欠人家錢,還是應該要還給人家,省得讓幫助過你或曾給你方便的債權人,變成好人得惡報,那社會就沒正義了。
收到法院支付命令,而自己確實與聲請人無債權債務關係,處理建議:
依據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載:「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OOO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OOO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OOO或OOOO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註:本件訴訟當事人姓名以OOO代替,以示尊重隱私。)
核此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卻仍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應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二項所定普通詐欺罪或詐欺取財罪「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未遂犯罰之。
簡單的說,只要是沒有實質上的債權債務關係,而聲請人卻以債權人名義以詐術聲請法院發出"支付命令",無論是否詐得錢財,都已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本罪未遂犯罰之。只要法院一發出支付命令,聲請人(即債權人)即構成犯罪(未遂犯),取得錢財即構成詐欺取財罪。
以網路上流傳之詐騙案例,像這種5000萬元的大案,確實會讓被害人寢食難安,
不過無論金額大小處理原則都是一樣的,那就是先向地檢署提出詐欺罪告訴。通常像這種無中生有的詐騙案,被告怎麼敢出庭應訊?所以檢方在被告幾次無故不出庭後,自然就會發布通緝,另一方面再向法院提出債權不存在之訴,被告因已遭通緝,也不敢出庭,這樣不就解套了?怎會出現媒體所說的”救濟非常困難"?
若是小額詐騙案,當我收到支付命令後,我不會在20天內聲明異議,會立刻假裝與歹徒協商以分期方式解決,在20天內完成”分期還款協議”,過20天後才以匯款或支票支付頭期款(總之付款要取得證據),讓歹徒完整構成詐欺取財罪要件,再向地檢署提告。如果你是法律高手,在提告之前當然會讓”債權人”知道,”債權人”應會主動找你尋求息訟與和解,他能吞得下你給他的錢嗎?才怪!對付這種歹人絕對不能心慈手軟,打擊犯罪就是要快、狠、準,我絕對奉行"懲一惡人,即行一善"之至理名言。
不會寫狀紙的,就帶著自己的國民身分證以及"支付命令"向法院檢察署按鈴申告,因為所有證據都在法院,這是一翻兩瞪眼的案子,檢察官必會依法偵訊被告,要求被告提出債權憑證(即借據、票據、承諾書…)只要被告提不出證據或金額不符,檢察官就會將被告起訴,因為法院一發出支付命令,歹徒就已構成犯罪。
另外,許多人對於法院"濫發”支付命令頗有微詞,甚至有法院保護壞人之譏,其實這誤會大了。按任何人都有向法院提出訴訟之權利,法院亦不得拒絕審理訴訟。例如:某甲向某法院檢察署對某乙提出傷害告訴,檢察官必須認為某甲所主張的是真實(這一點請注意),而將某乙以被告身分傳訊,倘經偵察後認為某乙並無對某甲有傷害之事實,則依法將某乙處分不起訴(白話的說,對某乙來講就是沒事了);在檢察官對某乙做出不起訴的處分後,檢察官並不會主動將某甲以誣告罪起訴。假設某甲未依時限聲請再議,表示某乙的不起訴處分確定,同時也就意味著某甲,可能會被某乙反控告涉嫌誣告罪,至於某乙是否要對某甲提告,則是某乙的訴訟權利,法院或檢察署則是依據”不告不理”原則,不會主動偵辦。
同樣的關於民事訴訟也是一樣,某甲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法院聲請對某乙發支付命令,法院當然認為某甲真的對某乙有如某甲所說的債權數額存在(法院不能拒絕,也無權認定債權憑證真偽),因此對某乙發出支付命令;但為防止聲請人(債權人)與相對人(債務人)之債權債務有糾紛存在,所以規定相對人即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提出異議,且此異議不必附理由(只要說”我有異議”即可,不需理由),則該支付命令失效,法院將擇期按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便在審理後判決某甲之債權不存在(白話說就是某乙沒有欠某甲的錢),法院也不會主動將某甲以詐術聲請發支付命令之事移送地檢署偵辦,還是要由某乙向地檢署對某甲提出詐欺罪之告訴。所以,法院絕對不是大家所說的只保護壞人的,濫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風險是很高的;尤其刑法已修正為一罪一罰,如果以此法騙了10個人,將按十罪論處,理論上最高將會被判50年有期徒刑,奉勸歹路不可行啊。
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範例)
案號:
股別:
異議人:OOO(自己姓名)
地址:
債權人:OOO(對方姓名或公司名稱)
地址:
為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事:
異議人於民國OO年OO月OO日收受貴院OO年度OO字第OOOOO號支付命令之送達,命異議人於二十日內清償債務或提出異議。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之規定,於法定期間內對於該支付命令,謹向貴院提出異議。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OO年OO月OO日
具狀人: OOO(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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