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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2-08 16:40

老闆欠薪勞工離職 勞委會:可領失業給付

上班族如果因為老闆沒有按時發薪水、甚至欠發薪水而辭職,可能會被認為無法請領勞保失業給付;不過勞委會指出,雇主欠薪、未按時發薪也屬於勞基法第14條,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勞工還是可以憑公司離職證明,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
上班族如果因為老闆沒有按時發薪水、甚至欠發薪水而辭職,可能會被認為是自願離職而無法請領勞保失業給付?不過勞委會勞保處長石發基指出,雇主欠薪、未按時發薪也屬於勞基法第14條,勞工可以終止勞動契約的範圍,因此勞工還是可以憑公司發給的離職證明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相關保險給付。石發基說:『包括雇主欠薪、或沒有按時發薪水的話,就是勞基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的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同樣也是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而損害勞工權益,受雇者可以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當然這種情況下屬於非自願離職。』
萬一雇主不願意發給離職證明,或雙方無法談妥離職原因,該怎麼辦?石發基說,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3條,如果是勞資爭議造成離職,還是可以請領失業給付;勞委會建議,勞工可以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並且根據調解證明來申請失業給付。
勞委會表示,就業保險法有關非自願離職的規定,包括勞工因公司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歇業、改組、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離職外,還包括勞工依勞基法第14條和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雇主欠薪也包含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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