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發達集團執行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2-10-14 21:38

法律篇 及 詐騙篇

本帖最後由 B 於 14-02-19 23:41 編輯
如有時間, 將一些法律/詐騙新聞, 陸續貼在討論文區.
6/16日 酒駕判刑公務員也照樣免職
中時電子報 – 2013年6月16日
勞工可能因酒駕判刑確定丟飯碗,公務人員若酒駕判刑確定,也同樣會被免職!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謝文定昨天表示,公務人員若因酒駕判有期徒刑確定,主管機關可立即予以免職;
至於行政罰則部份,公懲會也已研擬新的酒駕懲戒標準,朝加重罰則的方向修正。
馬政府厲行酒駕取締,並加重酒駕刑責,
勞工若是酒後駕車被處有期徒刑確定後,連一毛資遣費都拿不到,就會被老闆直接解僱。
相較於一般勞工,公務人員雖有保障機制,但同樣可能因酒駕丟了飯碗。
謝文定表示,公懲會內部有根據酒駕肇事嚴重程度,分別訂定處罰標準,
但即使是最重的處分,也不會將其撤職。
但他也說,隨著社會對酒駕議題愈來愈重視、刑責也愈來愈加重,
公懲會已著手檢討相關標準,朝向愈來愈嚴方式修正,考量將撤職也納入酒駕處分之中。
謝文定指出,公務人員觸法,一般需面臨三種法律罰則,包括刑法、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這三項並不牴觸。
不過,公懲會採不告不理的方式,除用人機關可自行處分外,
除非監院、內政部、五個院轄市將案件移送公懲會,才會對公務員做出行政懲處。
至於,一般公務機關是否能立刻給予公務員免職處分?
銓敘部官員指出,公務人員違法或酒駕情況發生時,一般都是由各主管機關依《考績法》做懲處,
嚴重者則移送公懲會處理;
但若是酒駕肇事 判刑確定,主管機關可依《考績法》或《公務人員服務法》立刻處以兩大過免職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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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支票調130萬 反遭擦擦筆變走82萬
自由時報 – 2012年10月16日.
簽署重要文字,最好使用自己的筆!
北市一名貿易公司老闆找地下錢莊調頭寸,錢莊要求開立130萬元同額支票擔保,
被害人用對方提供的筆開支票,
不料他手中握的是,會使字跡消失的「擦擦筆」;支票到手後,歹徒不露痕跡竄改支票到期日與兌現金額,
將被害人公司帳戶內僅剩的82萬元存款盜領一空,
被害人不但一毛沒借到,連最後一筆老本也賠上。
文具商表示,擦擦筆與一般鋼珠原子筆的書寫效果,外觀上很難辨識,
最好的防範方式就是「簽署任何重要文字時,使用自己的筆」,
以免對方使用詐術,造成自己權益受損。
被騙的45歲姚姓貿易商向警方說,今年8月有筆200萬元應付貨款快到期,因公司一時周轉不靈,擔心跳票危及商譽,
從小廣告找錢莊借錢。
姚某說,他向地下錢莊「林經理」要求借貸130萬應急,
為取信對方,告知公司帳戶內還有82萬5千多元,對方要求他簽立公司支票擔保,
他認為很合理,萬萬沒想到「對方會拿擦擦筆搞鬼」。
姚某當場在公司支票上填寫130萬元金額、及1個月後的到期日,
對方隨即允諾「3天內匯款到公司帳號」,
但姚某多日後查帳,不但未見130萬元入帳,連公司僅存的82萬5千元存款也不翼而飛,
趕緊向銀行查詢,才發現在他借款後隔天,有人拿一張「即期82萬5千元公司支票」領款 ,
銀行人員核對簽名、印章無誤及餘款足夠,便讓持票人提領現款離去。
警方認為,錢莊一拿到支票,就把金額和到期日「擦掉」,
竄改帳戶內足額的金額及到期日後赴銀行提領。
警方循線查出持票兌領的黃姓男子,發現黃某只是負責跑腿領錢的工讀生,「林經理」已逃逸無蹤,正全力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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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同意進樓梯間犯侵入住宅罪
自由時報 – 2012年10月11日
未經同意進入他人屋內,會觸犯「侵入住宅罪」眾所皆知,
但未進屋內,只在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滯留也會觸法,民眾應當心!
3男找人 尾隨住戶上樓
張姓男子等三人前往新北市蘆洲一棟公寓找人,
他們利用住戶打開一樓鐵門返家時尾隨進入,循樓梯上樓,未料按錯門鈴,按到當時擔任新北市刑大小隊長邱昱聞的住所,
邱要他們離開,三人不理會,邱憤而提告;
板橋地院將三男各判拘役三十至五十日,上訴也被駁回,全案定讞。
台大法律系畢業、目前就讀警大研究所的偵查佐邱昱聞,昨天受訪表示,事情發生在去年十二月間,
當天他聽到門鈴響,開門問站在門口的張男:「有什麼事?」對方支吾說,要找什麼陳先生、李先生,
他又問:「樓下有門禁,你怎麼進來的?」
並發現還有人站在樓下的樓梯間,他直覺這批人有問題,喝道:「沒經過同意進來,請出去!」
雙方發生口角。
錯按門鈴 拒絕離開挨告
邱說,他打算將門關上卻被張男擋住,另兩名王姓、何姓男子也跑上樓助陣,
他當場表明:「我是警察,請你們出去!」
對方不理會,他立刻請母親報警,
員警趕到要三人離開,對方仍無動於衷,他決定提告。
三嫌出庭時說,他們是來找人,有其他住戶同意才進來公寓,不離開是因為邱男已報警,認為應等警察來。
但整棟公寓沒人出來替被告作證。
稱經住戶同意 無人作證
法官認為,「住宅」意指人類日常居住場所,大樓或公寓等樓梯間雖只供住戶出入通行,
但整體來說仍屬大樓 、公寓的一部分,
而刑法上「無故入侵」是指行為人無權、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屋主同意進入住宅或建物,無免責條款,
本案三人被多次要求離開,不能以「等警察」理由來免責,
因此認定是故意。
刑法三○六條「侵入住宅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侵入住宅為告訴罪,
如果侵入者被要求離開時,馬上配合離去,對方應不至於提出告訴。
律師林俊峰提醒,合法設置禁入設施的區域,包括圍牆、圍籬、鐵絲網等,
未經許可不要擅入,否則也有觸法之虞;
若先獲同意進入,
之後被要求出去卻不離開,一樣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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