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芫芫 發達集團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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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6-13 08:18
風災致停業 損失可抵營業稅
記者林淑慧/台北報導
財政部賦稅署昨(12)日表示,連日豪雨造成台灣部分地區受創,營利事業若有災害損失,例如貨品設備受損,或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皆可在災後30日內,經報備勘驗後,扣抵營業稅、貨物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稅款,損失將可不必自行吸收。
稅務官員指出,在受災民眾部份,災損減稅申報將以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認定災害損失,提醒受災民眾在30天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申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員勘查。
在營利事業部份,稅務官員提醒,如果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亦可在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
財政部表示,小規模營業人,若因風災、地震等天然災害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均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的天數,並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各地國稅局也將派員勘查,或蒐集相關機關查報資料核實減免,並核發小規模營業人查定銷售額與稅額核減通知。
受災廠商的已稅貨物,若因災害受損、消滅,以致無法出售者,按照貨物稅條例及貨物稅稽徵原則,廠商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規定向國稅局辦理退稅。另外,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而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可在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國稅局提出展延申請,國稅局一旦查明情況屬實,廠商可延後一個月繳納稅款。
稅務官員指出,營業人尚未使用的空白統一發票,如果因風災受損,營業人可持受損空白發票至原購買處免費更換。如果收銀機台因泡水無法開立統一發票時,可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購買手開之統一發票使用。
財政部強調,營利事業若有房屋、土地或車輛等財產,或貨物商品等營業損失,災後向稅捐機關申請損失勘驗,包括所得稅、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八種稅捐可供減免,受災戶應於災後30天內提出申請,詳情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下載相關表單。
日期:2012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