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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09-19 20:26
空地空屋任荒廢 新北市擬開罰
中央商情網 2011-09-19 19:25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2011年9月19日電)新北市政府為維護環境衛生及市容觀瞻,已擬定「新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草案,未來經立法施行,空地、空屋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若任荒廢,最高可罰新台幣6萬元。
市府指出,為有效管理空地、空屋,避免造成土地無人照管而雜草叢生、蚊蠅孳生及成登革熱防疫死角,已擬定「新北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盼藉此改善空地、空屋閒置及髒亂的弊病。
草案中規定,所謂「空地」包括全部或部分閒置、荒廢土地或建物四周未利用的土地;「空屋」則包括荒廢、無人居住、被棄置或尚未完工且已申報停工的建物。
若空地、空屋管理人、使用人或所有權人任令荒廢,草案中也有罰則,也就是逾50公分的雜草未刈除、廢土及廢棄物未清除,經限期改善未改善,可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非屬古蹟或歷史建築物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權人未自行拆除或維護;有影響環境品質行為或堆置妨礙公共安全有礙觀瞻物品;建築工程中止或停工,應維護建築物結構安全及工地環境衛生,且不得阻礙騎樓地面及人行道暢通,建築物外觀不得影響市容觀瞻。違者可處1萬2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市府強調,全案將待市政會議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將函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布施行。100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