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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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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6-10-06 18:48
福壽 (補充115年8月24日重大訊息發生原委)本公司於8月24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另接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書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1219)福壽-(補充115年8月24日重大訊息發生原委)本公司於8月24日接獲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另接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書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1)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洪堯昆(2)洪堯昆董事長(3)趙文強總經理(4)顏貽鉉協理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5年度偵字第8080、8081號4.事實發生日:115/10/06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中聯油脂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至6月間生產之沙拉油,部份批次之苯駢芘數值超標,檢調單位提出本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於知悉油品有苯駢芘超標時未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第5項規定處理(食品業者於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主管機關)。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就自然人部份,依據刑法第55條規定,以涉犯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之販賣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食品罪嫌,業已依法提起公訴。對福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食安法第49條第5項規定科以同條第1、2項所定10倍以下之罰金。另接獲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移送併辦意旨書,基於本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因前述相同法令依據、相同事實,僅被害人不同,本案應移請併案審理。6.處理過程:依法處理。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依證券交易所要求發布重大訊息。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