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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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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2-27 09:10
TDR流動性不足 終止上市
2010-02-27 工商時報 【記者張瑞益/台北報導】
為導正TDR掛牌機制,台灣證券交易所宣布,TDR連續3個月在外流通單位數少於1千萬個單位者,倘未於證交所函知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原兌回額度的增發,或以現增發行新股或提撥已發行股份辦理TDR增加發行完竣者,得終止其上市。
證交所指出,去年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市台灣存託憑證(TDR)成效顯著,累計已新增12家,TDR逐漸形成群聚,有利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在擴充之際,證交所也同時積極研擬加強資訊揭露、交易面等市場監理機制,努力營造優質的外國企業上市環境。
證交所表示,惟依近年市場統計資料發現,有少數TDR因兌回且未增發,使得在外流通單位數劇減,以致交易量萎縮並導致溢價異常。因此,為避免TDR價格因流通數太少,遭有心人士操縱,已修正「營業細則」第50條之3規定,增加TDR在交易面的下市標準。
此營業細則修正為,若TDR連續3個月在外流通單位數少於1千萬個單位者,倘未於證交所函知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原兌回額度的增發、或以現增發行新股或提撥已發行股份辦理TDR增加發行完竣者,得終止其上市。同時,若TDR符合下市標準時,也要求TDR發行人比照國內上市公司申請主動下市的方式,應由TDR發行人與其負責人、董監事等承諾無限制收購其餘在外流通的TDR。
證交所表示,將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規定,明定發行TDR的外國發行人須比照第一上市公司,應在我國境內委任專業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持有人事務事宜,並指定在我國境內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