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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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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1-11-08 06:50
觀念平台-數位經濟體系下購物平台之監理政策
前言有線電視系統平台藉其頻寬的優勢,依據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7條第1項規定「系統經營者得設立廣告專用頻道,不受第45條第2項對其廣告時間之限制。」並得在平台的節目區塊中安插電視購物頻道已有多年。時至2016年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法後,主管機關決定將購物台比照一般衛星電視頻道管理。自此之後,購物頻道不僅被要求重新申設,且需做定期評鑑、換照,並要求購物台比照衛星頻道納管,引發相關業者的疑慮。本文嘗試從監理政策法規的更迭以及媒體環境的變遷,探討主管機關政策立意的合理性。
新媒體產業面臨數位匯流、社群媒體、OTT串流、跨平台等情境,逐漸影響當下購物產業模式的多元化。尤其是5G行動寬頻網路的發展,快速推出各類APP和相關加值服務,讓購物頻道的經營逐漸分成電商、網購、電視購物等形式。尤其是社群網站的購物服務,更直接或間接影響到購物頻道的生態。如今,任何新媒體平台皆可視「購物資訊」的通路,當然也讓法律的規範開始處於「相同的服務卻有不同管理」的困境。
從數位產業環境的
法律調適談起
不難想像,電視購物頻道的經營環境,已無法像過去具有市場的強勢主導力。從經營型態與交易模式的差異。不言可喻購物頻道因非屬一般節目或新聞頻道,加上購物台與一般衛星頻道的服務內容、呈現、上下架方式都完全不同的情境下,主管機關的政策與法律工具,嘗試採用同一法規管制原本就不太適合。如前所述,必然影響到既有業者與網路平台業者間,自然衍生不對等管理的疑慮。
不可否認的事實是,許多針對媒體規範條款的制定,從非常時期的非常管理的思維,皆有其立意的背景與需求。然而任何監理政策的推動皆應思考三大面向,包括媒體產業是否有公平競爭機會、消費者是否有受到保護以及產業是否能夠成長。以本文所要探討的電視購物頻道監理法規議題為例,此一法規的推動原本僅企圖讓有線電視的購物頻道,必須納入一般媒體的管轄模式。根據2016年修法之前,主管機關對購物台的定義,就僅指專用來促銷商品或服務為內容之廣告頻道,由於購物台內容本來就是完全播出廣告,因此其內容不受廣告時間限制,更沒有節目廣告化的問題。然而新法修訂之後,反而讓電子商務或是無需執照的網購業者,經常被視為無法可管的化外之民,對於想要新設的購物頻道業者,必須適用於一般新聞或節目頻道的管理規範。
購物頻道市場營運
與監理政策的更迭
近幾年社群平台以及匯流平台的出現,讓整體購物市場反而成為類似當下OTT、有線系統以及IPTV競爭的產業環境。這些新媒體平台的發展,帶給台灣廣告市場多元化;市面上經由APP Store或自架官網經營的電子商務,甚至從實體商店轉戰網路的品牌,更不斷嘗試擴張購物的產品線。例如市場佔有率頗大的電商網購業者,如蝦皮、MOMO、Yahoo以及17直播、浪Live直播電商平台等業者,早就散佈於民眾的生活領域。
由上述分析不難理解,主管機關對傳統電視購物頻道高規格的管制,造成與網購平台或電子商務管理的落差;因為,經營網路購物平台並無須特許執照,電視購物卻須被主管機關嚴格控管。然而,在今日多元接收機具之高密度使用之後,電視購物頻道的呈現形式已完全改觀,加上2016年監理模式的改變,陸續有小型購物台業者進入市場前,必須事前提出申請,且獲主管機關的同意才可順利取得購物台執照。其中較為尷尬的是,礙於2003年所制定黨政軍條款規範的影響,讓一些上市公司的集團,迄今仍無法取得執照的怪異現象。
結論
總結而言,數位經濟時代下網路媒體社群化與多元媒體產業競爭逐漸成熟的環境,針對購物台概括性的法律與政策管制思維,確實有需要以更宏觀的思維去梳理出一套更具效率的產業管理模式。否則,身處傳統電視平台的購物頻道經營者,不但需想方設法滿足消費者對於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的作為,更須顧慮主管機關僅會規範既有業者,但是針對各類社群媒體購物平台的交易糾紛,卻是束手無策的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