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望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21-06-12 07:49

刑事告發狀—4

貳、所犯法條及證據
按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且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告發人等僅將被告所涉法條,詳列如下:
一、刑法第130條: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刑法131條: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罪所得之利益沒收之。
三、刑法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證據:
一、書證部分

按「公眾週知之事實,無庸舉證。」「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者,無庸舉證。」刑事訴訟法第157、158條書有明文。因被告蔡英文、蘇貞昌、陳時中三人,均為食俸民脂民膏的國家元首、閣揆、主管部長,不思竭力保護國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竟至毫無人性,利用職權反向操作,以「扶植本國疫苗產業」為藉口,不惜偃苗助長炒短線的生技公司、扼殺自己國人同胞之健康權及生命權,只為圖謀個人經濟及政治上之私利。被告等的惡行惡狀,最近一個月(5月13日起)的各類媒體報導均有報導,請鈞署參酌。
二、人證部分,請傳喚下列證人:
(一)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林全(台北市南港區園區街3-1號3樓
)
(二)高端疫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世忠(新竹縣竹北市生醫三路68號
)
(三)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詹啟賢(台中市潭子區潭興路1段3號
)
(四)前衛生署長楊志良(請代為查址
)
(五)前疾管局長蘇益仁(請代為查址
)
(六)前台北市衛生局長邱淑媞(請代為查址
)
(七)中研院院士陳培哲(請代為查址
)
(八)台灣民意基金會董事長游盈隆(請代為查址
)
綜上論述,依刑法第130條、131條、134條等之規定,被告確實已經觸犯各該條之罪,為圖利自己或相關第三人廢弛職務,更透過職權之操弄,直接、間接圖利自己及相關第三人等,不惜釀成全國人民的大恐慌和大災害。彼等惡劣行徑,令人髮指,恰於本條之罪構成要件相當,懇請  貴署迅為依法偵辦,將被告等三人提起公訴,治以應得之罪,俾符法治,實感德便!

謹狀
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
  具狀人    鍾琴等  中華民國110年6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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