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頂洞人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09-10-30 09:27

錯用發票 自行報備罰3,000元

【經濟日報╱稅務問答】 2009.10.30 04:57 am
屏東市許先生問:其為甲、乙公司負責人,因一時疏忽誤將甲、乙公司所購買98年5至6月三聯式統一發票相互交換使用,是否會被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營業人為各自獨立之營業主體,依營業稅法規定,應分別購買使用統一發票,如因疏忽誤將所購買之統一發票與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互相對調使用,該行為已影響統一發票管理作業之正確性,縱非故意,但難謂無過失,依現行營業稅法相關規定應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於國稅局查獲前申請報備,則處新台幣3,000元罰鍰,但如未報備經國稅局查獲者,將處6,000元罰鍰。
【2009/10/30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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