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0/12/07 18:14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今年2月,潘姓越南移工被控在談判衝突時,持刀刺死阮姓同鄉,審理時,潘男辯稱「我幫別人頂罪」,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潘男對諸多重要情節,如刀子外觀、如何帶刀去現場、如何刺殺被害人等,供述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亦有部分與客觀卷證資料不符,本案又無其他證據可佐證潘男殺人,判決無罪,可上訴。
檢警調查,今年2月23日晚間11時許,陳姓越南移工及其阮姓女友,與余姓女子有感情糾紛,因此相約談判,各自找來朋友助陣,過程中,由於阮女與余女發生肢體衝突,余女友人阮男見狀介入阻止因此發生衝突。
檢方認為,潘男衝突時,持預藏的水果刀,朝阮男右側腰部及腹部刺入,導致阮男死亡,事後潘男自首犯案,被依殺人罪嫌起訴。
但潘男在法院準備程序時改口說:「我幫別人頂罪,不知道是幫誰頂罪,陳男在出事後,威脅我說他是黑社會的」;審理時又說:「我有刺人,但陳男好像也有刺被害人,才威脅我,要我出來承認是我殺人」等語。
合議庭調查,潘男對於本案諸多重要情節,諸如刀子外觀、如何攜帶刀子去案發現場、如何及在何處以刀子刺殺被害人、如何丟棄該刀等,歷次供述內容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亦有部分與客觀卷證資料不符,顯有瑕疵。
另外,本案並無其他證據可以佐證被告殺人,例如,扣案水果刀的刀柄上並未驗得與潘男相符的DNA型別,第二,到案的證人,有些證稱不認識潘男、有些則說未見現場有刀子、或稱未見潘男傷人。
第三,法醫解剖被害者後,確認他遭受9道穿刺及切割的銳器刀傷,主要致命傷3處、是位於右側胸腰區的穿刺傷,但這與潘男自述刺向被害者位置及方向不同,且被害人遭受9處銳器傷,傷勢深、淺不一,被害人應是遭至少2把刀械以上刺殺,被害人死亡結果是否為潘男所致,仍有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