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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鼓勵雇主聘用高齡者,立法院近日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其中明訂「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以定期勞動契約僱用之」,但與勞基法第9條規定僅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出現競合,中高齡就業者一旦定期契約到期,恐怕被迫離職,還無法領到資遣費。
為了避免讓派遣勞工成為免洗勞工,勞基法修法加入第9條明定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外,也指出「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則載明「…考量65歲以上勞工之體力等因素,具彈性之定期工作,較能符合其需求…」,「雇主得與是類勞工約定以定期契約僱用之,不受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限制,藉以達成促進高齡者勞工重新進入勞動市場,提高勞動力參與率之目標」。
根據主計總處2018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國內65歲以上從事臨時性或人力派遣工作的人數達1萬3000人,占就業者總數4.81%。
勞動部官員坦言,「派遣公司的確可以與高齡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且定期契約不用受到定期契約長度限制,就算超過1年的定期契約也不用向主管機關報備,希望讓企業願意聘用高齡者;但他也說,如果是派遣公司現行已與高齡者簽訂不定期契約,不可以片面變更為定期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