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9-05-31 11:07

國土計畫遇3類公設,變更可檢討

【時報-台北電】為確保國土計畫穩定性,國土計畫法規定每10年、5年通盤檢討1次,但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其中的重大公設,內政部部務會報通,將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3大類,且須具有一定之規模,才符合標準,可適時檢討變更。 內政部表示,依據「國土計畫法」規定,全國國土計畫及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須分別於每10年、5年通盤檢討1次,但有政府興辦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等情事者,得適時檢討變更。為維持國土計畫穩定性,故昨日部務會報通過訂定「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認定標準」,做為相關項目審查的依循。 內政部指出,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基於維持國土計畫的穩定性,且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具備公益性、必要性及服務範圍跨區域的特性,故採正面列舉方式,明定重大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包括運輸、水利及能源等3類別,並分別定有不同的規模限制。例如:能源類別的能源設施,發電設備的規模必須是新設、擴大或變更計畫土地面積達30公頃以上,才符合標準,可不受通盤檢討時間限制,辦理檢討變更國土計畫。 內政部說,「國土計畫法」規定應研訂21項配套子法規,目前已完成「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國土永續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內政部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性質重要且在一定規模以上部門計畫認定標準」、「國土利用現況調查辦法」及「土地利用監測辦法」等7項子法,其中部分子法及這次通過的認定標準,將配合國土計畫執行需要,適時訂定施行日期。(新聞來源:中時 張理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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