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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選擇權   發佈於 2019-03-25 04:21

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系列報導6-組合式委託 退單新措施

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系列報導6-組合式委託 退單新措施
2019年03月25日 04:10 工商時報 涂憶君/台北報導

期交所動態價格穩定措施將於5月起擴大適用至台指選擇權,其中台指選擇權組合式委託,則以買賣申報兩契約可能成交價是否逾越即時價格區間進行檢核,若其中一契約超過退單標準,將退回該組合式委託單。
期交所舉例,有一多頭價差組合式委託單,假設台指選次近月履約價9,6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50點,下限為0.1點。履約價9,500賣權即時價格區間上限為240點,下限為0.1點。
若交易人以IOC市價委託買進9,500賣權、賣出9,500賣權10口做多頭價差組合式委託。
如附表所示,依當時委託簿試算,履約價9,500賣權可能成交價為45.5點3口、46點3口、165點2口、255點2口,履約價9,600賣權可能成交價為50點6口、48點4口。
故履約價9,500賣權(45.5點)/履約價9,600賣權(50點)成交3口,履約價9,500賣權(46點)/履約價9,600賣權(50點)成交3口,履約價9,500賣權(165點)/履約價9,600賣權(48點)成交2口,剩餘2口組合式委託,因9,500賣權可能成交價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退單。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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