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姑丈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7-17 07:44

買未上市股票疑受騙 只能這樣自保

讀者Jacky問:
2012年我與朋友向投資公司的何副總購買1家科技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說好當年底若未上興櫃,或上興櫃的股價未到70元,科技公司願無條件以70元買回。時間到了之後,何副總說服大家,因科技公司想等財報亮眼再上興櫃,現在我們不願再等,卻找不到何副總了,請問我們該如何請求何副總履行契約?
劉博中律師答:
《民法》第153條及同法第199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契約債權人得基於契約關係,請求契約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
本件雙方約定內容,是某科技公司股票若在2012年底未上興櫃,或上興櫃但每股未達70元時,該科技公司願無條件以每股70元買回未上市股票。但這份投資契約是成立在讀者Jacky與投資公司何副總之間,不能依這份投資契約直接要求該科技公司履約。
況且,依《公司法》第167條規定,除非有買回特別股、收買庫藏股或股東依法得請求公司收買股份等情形,否則公司原則上不得自行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本件投資契約不符合上述規定,在遵守法令的要求下,該科技公司應不可能同意以每股70元買回讀者Jacky所持有的股票。
建議讀者Jacky依《民法》第226條及第215條規定,以「給付不能」為由,請求何副總賠償未履行彼此投資契約致讀者Jacky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至於求償方式,可選擇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向何副總之住、居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較為簡易及節省裁判費。
若何副總收到支付命令的二十日內向法院提起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即轉為一般民事訴訟程序,讀者Jacky從聲請人轉為原告身分,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否則法院會以不符合程序要求為由,裁定駁回原告的請求。(黃哲民/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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