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隆 發達集團總裁
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6-05-11 07:46

賣105年繼承房地 須採用新制課稅

2016-05-11 01:06 經濟日報 桃園訊
桃園市林小姐問:105年4月5日繼承取得之房地嗣後出售時,是適用新制還是舊制?
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答覆:要看被繼承人取得該房地日期來判斷。如果該房地是被繼承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要適用新制。但如果被繼承人是在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為使改制前後已持有房地者權益不受影響,並考慮繼承人取得房地的時點及原因並非其能控制,原則適用舊制課稅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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