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武 發達集團副處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3-07 07:09

會計師賠償條文 可望刪除

2010-03-07 工商時報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草擬的「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擬增訂條文對於會計查核人員損害賠償責任加以規範,爭議太大。司法院幕僚官員透露,連決策官員都傾向刪除草案中第121條第6項規定,將會計查核人員的損賠責任,回歸相關法律的約束,由訴訟程序進行責任釐清。
官員指出,草案提交公聽會討論,本來就是要廣徵社會建言,審慎檢討草案條文的合理性、可行性。
以該草案初稿本來也增訂的第209條為例,原本為了有利於法人的事業更生成功,所以對於以重整公司資產,向銀行取得新融資時,新融資的擔保物權比先前貸款的優先受償權「更優」的規定,銀行業認為將擴大銀行授信風險很不合理,反彈很大。後來參考日本立法例,修改成「先要辦理塗銷原來的抵押權」,再進行新融資,這麼一來,銀行界就不再有疑慮了。
會計及稅務查核人員對草案增訂第121條第6項,反彈強烈。官員說,其實業者反對的不是對執行業務時涉及虛偽不實行為的懲罰,有業者就說,不肖的業者如同一碗粥中的一粒老鼠屎,業界絕不護短。
問題是,殺人嫌疑人也要給他有辯駁機會,憲法有給人民訴訟權的保障嘛!怎麼可以直接由法官裁定,就認定有犯錯,查扣人家的家當呢?官員強調,何況現行證交法、會計師法、記帳士法及商業會計師法等都有相關的條文,可以追究不肖業者的刑、民及行政責任。
司法院民事廳考慮還要到中南部辦一場公聽會,聽聽專家及學者的意見。不過幕僚官員已大致掌握決策階層對於第121條第6項規定,不僅對其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質疑,更不願因為此一項條文導致全部法案的立法時程遭到延宕的意向,將把公聽會的各界意見彙整後「正式」建議刪除此一條文,並呈交司法院會議決。
不過官員也表示,草案可能還須要略加修改,增訂破產管理人具有如同證券投資人暨期貨交易人投資保護中心的地位以及功能,可以對執行業務有虛偽不實的會計等人員,提起訴訟,請求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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