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4-20 09:51

券商內稽、財務,應依規定查核

券商內稽、財務,應依規定查核
【時報-台北電】證交所提醒證券商,在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或財務業務時,必須確實依照「查核分支機構內部稽核作業評核表」及「查核分支機構財務業務作業報告表」辦理。證交所表示,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第11點第4款規定,「總公司應定期實地對分支機構督導查核其內部稽核作業,其作業周期是每半年對每家國內分支機構及每年對每家國外分支機構均至少查核一次。」此外,若分公司不設專職內部稽核人員,而採專人辦理分公司自行查核作業,則應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總則第15點第3款規定,加強對分公司的查核,證券商並應視管理需要及分公司實際狀況,加強查核項目,例如過去曾發生重大缺失事項、頻率及深度。(新聞來源:工商時報─黃鳳丹/台北報導)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