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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1-11 18:10
88年底以前取得建照建物 必須定期辦理耐震檢測
88年底以前取得建照建物 必須定期辦理耐震檢測
2018-01-11 聯合報
你的房子可能要辦理「耐震能力檢查」。
為了加強保障民眾居住安全,內政部決定修法,將耐震能力評估納入建築物公安檢查申報項目,民國88年底以前取得建照供公眾使用的的房子,將必須定期辦理耐震檢測。
這個政策是配合行政院推動的「安家固園計畫」,計畫中規定,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內政部於今天的部務會報,通過「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的義務,以全面落實建築物耐震能力定期評估檢查,加強保障民眾的居住安全。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作業的推動,主要是配合行政院於105年4月29日核定的「安家固園計畫」,強制規定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私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如學校、醫院、旅館、社福機構、電影院、百貨公司(商場、量販店)、運動休閒場所等,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並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因此,透過這次修法,明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檢查及申報義務,並先以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推動對象,以有效落實安家固園計畫。
內政部強調,「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從民國85年訂定發布迄今已逾20年,這次的修正內容除明確規範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納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項目外,另考量申報實際情形,增訂專業機構、專業人員、檢查員、標準檢查、評估檢查用詞定義;及修正申報經查核不合格者之改正期限;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項目也由現行「防火避難設施類」及「設備安全類」,增加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項目及簽證項目。
內政部指出,「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修正草案後續將依法制作業程序發布施行,希望可以透過這次的修法,讓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制度更加完善,進一步確保民眾的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