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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者 發達集團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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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7-11-16 16:40
陸資擬開發休閒渡假不動產 內政部:不允許投機炒作
最近有媒體報導陸資擬來台投資開發休閒渡假不動產,內政部今天表示,陸資來台進行投資首先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過經濟部投資許可後,才可以依「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取得不動產。對這類申請案件,內政部都會邀集相關部會嚴謹審核,如涉有投機炒作、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都不予許可,不允許陸資進行不動產的投機炒作。
內政部指出,基於國土資源保護利用,凡土地屬於禁止外國人取得或有安全疑慮或相關法規禁止取得者,均禁止陸資取得。又由於兩岸土地制度及土地資源迥異,為避免陸資來台投機炒作不動產,現行許可辦法除已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黨政軍身分者在台不得取得不動產外,大陸地區人民每人僅能取得1戶供自住用住宅不動產,且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所有權登記完畢3年內不得移轉。
另目前亦有實施總量管制之預防性措施,限制每年大陸地區人民得取得土地上限為13公頃,建物上限400戶;且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同棟或同一社區的建物,以總戶數10%為上限。此外,若陸資取得不動產會有影響國家重大建設、國土整體發展、涉及土地壟斷投機炒作或有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均得不予許可。至於陸資企業則僅能基於業務需要或從事有助於台灣地區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始能申請取得不動產。
內政部並說明,即便陸資已取得不動產,依許可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該不動產如經查察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情形者,內政部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於1年內移轉,逾期不移轉者,將逕為標售。
內政部補充,依許可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陸資如來台從事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開發或經營等有助於台灣地區整體經濟之投資,須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經濟部許可投資,並檢具投資計畫書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內政部審核許可,始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後亦應依核定期限及計畫用途使用,如有違反,內政部將廢止許可並限期移轉或逕為標售。
內政部呼籲,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應依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確實依申請用途使用,切勿投機炒作,以免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