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果粉 發達集團副總裁
-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4-12-21 12:33
電擊棒非個人合法防身器材
●東區王先生問:我女兒和交往多年的男友已分手一段時間,這段期間男的不斷打電話來騷擾我女兒,前幾天更出現在我家門口持刀揮舞嚇唬我女兒,幸好我及時發現將他趕走,我想買一支電擊棒給我女兒防身,請問,坊間賣的電擊棒是不是個人合法的防身器材?
答:大多數的戀人在交往初期,都儘量隱藏自己的缺點,經過一段時間才會慢慢現出原形,因此情侶間交往後又提出分手的事,很常見;情侶分手,如果有一方情緒不夠穩定、成熟,或有暴力傾向,則可能產生許多糾紛。法院常見情侶因提分手而衍生恐嚇、毀損、公然侮辱、妨害祕密、傷害,甚至放火、殺人等極嚴重的刑案,陳先生要慎重協助女兒處理這件分手糾紛。
我國依據「警械使用條例」所訂定的「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將電氣警棍即電擊器列入規格表內,亦即電擊棒屬於警員所使用警械之一。依規定,若非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向轄區警察局申請,經核准並發給警械執照,私人不得購置或持有,如有違反,由警察機關予以行政沒入。而根據該管理辦法規定,得申請持有電擊棒對象,限於僱用或任用之警衛、保全、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及未僱用警衛的金銀珠寶業者,因此陳先生的女兒若不符申請資格,恐怕不適合持有電擊棒防身。
但根據內政部八十六年八月和十一月間先後有兩個公文函示:「關於以辣椒精、胡椒、芥末等非瓦斯化學成分製造之防身噴霧器(罐),非屬警械範圍,其製造、售賣或持有,不受警械使用條例限制」等語。可知不含瓦斯成分的辣椒精等防身噴霧器,是合法可以持有的防衛器材,而且防身噴霧器在歹徒離我們尚有一段距離時即可使用,不必如電擊棒般,須靠近歹徒與歹徒近身搏鬥時始能產生效果,既安全又合法,是可以考慮選購的防身器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