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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12-01-27 18:02

懲罰婚姻/夫妻一起稅 大法官: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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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2.01.21 03:08 am
大法官作出第六九六號解釋,所得稅法有關「夫妻非薪資所得必須合併計稅」的規定違憲,最遲兩年內失效。大法官認為,夫妻合併計稅要繳的稅較多,形同對婚姻的懲罰,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目前夫妻的「薪資所得」可以分別計稅,六九六號解釋出爐後,夫妻的「非薪資所得」也可以分別計稅。非薪資所得,指的是股利、利息、租金收入等,如果夫妻不是以薪資為主要收入,獲益最大,大法官送了一分過年禮。
台北醫學大學退休的女教授蔡麗雪,申報2000年所得稅時,申報自己年所得一百八十多萬元;台北市國稅局認為她漏報丈夫的其他所得四千多萬元,要求她補稅一千八百多萬元,另加罰款九百多萬元。
蔡教授主張,她與丈夫分居廿多年,不應合併計稅;且這種合併計稅方式,會使所得較低的一方適用較高稅率,很不公平。國稅局雖改成分別開單,仍要她補稅五十四萬餘元。蔡教授不服,打行政官司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據了解,所得稅法規定夫妻「非薪資所得」要合併計稅,是擔心夫妻不當分散所得,例如高所得的丈夫,分一半給妻子申報。但大法官說,這可以採取配套解決。
大法官認為,要繳多少稅,不應該因為婚姻而有差別待遇,增加夫妻財務上的負擔;這等於懲罰婚姻,違反憲法對婚姻和家庭制度的保障。至於夫妻須合併申報所得的程序,大法官認為並未違憲。
六九六號解釋宣告夫妻「非薪資所得」合併計稅的規定,及財政部一九八七年的函釋違憲;此函釋已於2009年作修正,對分居夫婦有較合理的計稅方式,但不適用於蔡教授。蔡教授可提起再審,減少應納稅款。
至於減少稽徵成本、維持財政收入等理由,大法官也認為,可透過改進稽徵程序的方式;就算與公益有關,也不能採取對婚姻、家庭不利的手段。
全文網址: 懲罰婚姻/夫妻一起稅 大法官:違憲 | 稅務法務 | 財經產業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6860591.shtml#ixzz1keRxQO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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