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9-12 18:42

台新新光金 本公司代子公司台新期貨公告與元富期貨合併事宜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2887)台新新光金-本公司代子公司台新期貨公告與元富期貨合併事宜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14/9/12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台新期貨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簡稱台新期貨)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簡稱元富期貨)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元富期貨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台新期貨及元富期貨均屬台新新光金控子公司,合併可提升金控綜效,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1)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及提升市場競爭力。(2)合併基準日以台新期貨每2.1028股普通股加計現金3.5714元換發  元富期貨1股普通股。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及提升市場競爭力。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存續公司透過業務整合提升營運效能,對未來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效益。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以發行新股搭配現金方式為合併對價。合併基準日以台新期貨每2.1028股普通股加計現金3.5714元換發元富期貨1股普通股。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1)換股比例台新期貨每2.1028股普通股加計現金3.5714元換發元富期貨1股普通股,如依合併契約約定換股比例應換發之本公司股份有不滿1股之畸零股時,台新期貨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支付之。(2)計算基礎換股比例依台新期貨與元富期貨雙方114年6月30日查核財務報表所示之每股淨值之比例為基礎計算。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國富浩華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林金鳳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中華民國會計師(金管證六字第0940131912號)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為整合集團業務資源,金控母公司規劃將台新期貨與元富期貨進行合併,並以股份轉換方式進行,合併後以台新期貨為存續公司、元富期貨為消滅公司。本合併換股交易實質為集團內組織架構重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於107年10月26日發布有關「共同控制下企業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問答集,共同控制下之企業合併採用帳面價值法,故本合併換股交易對價以股東權益淨值為基礎,並無涉及股權交易對價不合理之情形。獨立專家係以評價基準日114年6月30日台新期貨與元富期貨之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個別財務報告所示之帳列每股淨值分別為10.9660元及26.6306元為基礎,換算後約當每一元富期貨股份可交換取得台新期貨2.1028股加計現金3.5714元。整體而言,本次換股比例尚屬合理。17.預定完成日程:於本合併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訂定合併基準日。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自合併基準日起,元富期貨之全部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台新期貨依法概括承受。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台新期貨與元富期貨均為期貨商,經營期貨商相關業務。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合併案完成後,台新期貨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元富期貨將因合併消滅而解散。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雙方董事會授權其各自之董事長,於合併基準日前雙方有下列契約所列情形發生時,應調整換股比例:1.辦理減資或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其他導致股權稀釋或有稀釋之虞之情事。2.取得或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或業務之行為。3.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或災害、重大虧損、重大訴訟,或其他事由致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營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者。4.依據評估基準日至合併基準日前一日間台新期貨或元富期貨帳列淨值之變化,所為之調整者。5.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調整合併對價之必要者。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無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無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不適用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不適用30.資金來源(註五):不適用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本合併案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成就條件。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   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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