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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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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8-08 14:22
平和環保-創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6771)平和環保-創-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1.事實發生日:114/08/08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3/11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1)本公司民國114年03月11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 及轉換辦法」。(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8月9日) 起,至 到期日(117年5月8日) 止,除(一)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份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之規定將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配合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一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債券持有人自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翌日(114年8月9日) 起,至 到期日(117年5月8日) 止,除(一)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 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之期間,(二)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三)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 一日止、(四)其他本公司普通股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隨時透過原交易券商 轉知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保公司」)向本公司 之股份代理機構請求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十五條之規定將 本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本公司普通股。 前項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日係指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一個 營業日,發行公司並應於該起始日前四個營業日公告停止轉換期間。前項依法 停止過戶期間不得轉換之限制,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之停止過戶期間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