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5-04-18 15:10

翔名4/21起預定買回庫藏股1,500張,區間價90.00~120.00元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8091)翔名-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實施庫藏股)乙案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18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80,000,0005.預定買回之期間:114/04/21~114/06/20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1,500,0007.買回區間價格(元):90.00~12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2.84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無買回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第一案:本公司擬買回本公司股份(即實施庫藏股)乙案,謹提請 核議。說明:1.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第1款及「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有關規定,買回本公司股票,相關條件說明如下:(1)買回股份之目的:轉讓予員工。(2)買回股份之種類:普通股。(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新台幣180,000仟元。(4)預定買回之期間:114年4月21日至114年6月20日。(5)預定買回數量1,500,000股,佔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4%。(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90元至120元之間,惟當公司股價低於所定買回區間價格下限時,公司將繼續執行買回股份。(7)依證交法第28條之2第6項規定,公司之關係企業或董事、監察人、經理人之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義所持有之股份,於公司買回之期間內不得賣出本公司股票。(8)申報時已持有公司股份數量: 0股。(9)申報前三年內買回本公司股份情形:無。 (10)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無。(11)買回之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2.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訂定本公司『第七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請參閱附件02。3.本次買回公司股份,不影響本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附件03。4.本案其他相關事宜擬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5.謹提請 核議。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第七次買回本公司股份轉讓員工辦法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辦法。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第二條 本次轉讓予員工之股份為普通股,其權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與其他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之日起五年內,一次或分次轉讓予員工。第四條 股份轉讓之對象,係於員工認股基準日仍在職(含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國內、外子公司)之正式員工,得依本辦法第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轉讓之對象於員工認股基準日至認購繳款截止日期間離職(或留職停薪)者,喪失認購資格。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管理單位考量員工身分(本國人或外國人身分)、職等、服務年資及對公司之特殊貢獻,並須兼顧認股基準日時公司持有之買回股份總額及單一員工認購股數之上限等因素,訂定員工得受讓股份之權數,實際具體認購資格及認購數量由董事會決議。惟認股人名單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非具經理人身份者,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審議後呈送董事會決議。員工於認購繳款期間屆滿而未認購者則視為棄權,認購不足之餘額,由董事會決議另洽其他員工認購之。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二、董事會依本辦法訂定及公布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購繳款期間、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在轉讓前,如遇有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增加或減少,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或減少比率調整之。轉讓價格調整公式:調整後轉讓價格=每股實際平均買回價格×(公司買回股份執行完畢時之普通股股份總數÷公司轉讓買回股份予員工前之普通股股份總數)第八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者外,餘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報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第十一條 本辦法訂立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不適用。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聲明書一、本公司經114年4月18日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股份壹佰伍拾萬股。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2.84%,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5.78%,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九人均同意本聲明書之內容,併此聲明。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吳宗豐中華民國114年4月18日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翔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買回公司股份訂定之價格區間,其決策過程具合法性,價格區間之訂定亦具合理性與適法性,且對公司財務與股東權益之影響有限,故尚無重大異常情事。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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