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專員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24-10-14 16:02

能海電能申請延長現增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1/14案經金管會同意備查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4586)能海電能-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113年度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間1.事實發生日:113/10/142.發生緣由:(1)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947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2)本次現金增資依據本公司112年12月29日及113年7月18日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原特定人繳款期間自113年8月22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止。(3)因考量特定人認購情形,未能於繳款期間內及時辦理相關作業完成,故本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展延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延長至114年1月14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茲於113年10月14日收到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0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59715號函同意備查在案。3.因應措施:一、對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補償方案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將本次現金增資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2.申請期間:自本補償公告日起至113年10月20日止。3.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並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於申請期間截止日前,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至「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務室」【地址:台中市西屯區臺灣大道三段660號9樓之3,電話:04-24522967】,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備齊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1)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註1)/365】註1:臺灣銀行113年9月30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註2:實際退款日訂為113年10月31日。(2)申請展延113年度現金增資案特定人繳款期限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辦理退還股款,本公司將退還原股東、員工或特定人等認股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還股款計算方式如下: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臺灣銀行一年期定存利率(註3)/365】註3:臺灣銀行113年9月30日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存款之固定利率。註4:實際退款日訂為114年2月5日。(3)對於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或特定人等認股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董事長將洽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4)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二、承諾書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辦理113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07月16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9473號函申報生效在案,每股發行價格為新臺幣10元。因認購作業時間不足,導致須延後特定人繳款期間,本公司董事長經董事會授權後,核決延長本次現金增資特定人繳款期限。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應不影響原股東、員工權益及已繳款特定人,若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願負相關損失賠償責任。此致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書人:能海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林純如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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