爹地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健康養身   發佈於 2020-05-01 19:27

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是遺產嗎?- 專業遺產律師

【案例故事】
花媽有繼承人(1)韓總、(2)阿邁。花媽過世時有遺產200萬,但花媽在過世前2年,有贈與200萬給阿邁。花媽的遺產是400萬(200萬+200萬),還是只有過世時的200萬呢?

一、前言
過世前2年內的贈與,繼承人在(1)遺產稅;(2)對債權人的責任;(3)對繼承人間,分別有不同的情形。不能統一而論。

二、遺產稅: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律師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如附註】,被繼承人過世前2年贈與給繼承人(含其配偶)的財產,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贈與稅。所以雖然繼承人沒拿到財產,但還是要繳遺產稅。
律師說:如果已繳納過贈與稅,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參照】

三、對債權人:死亡前2年的贈與財產,要對債權人負清償責任
律師說:繼承人(韓總、阿邁)以繼承到的遺產償還被繼承人(花媽)的債務。但依民法第1148-1條的規定,如果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從花媽拿到贈與的財產,還是要清償債權人。
【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四、繼承人彼此間不計入遺產總額
律師說:除非符合特種贈與等特別規定,否則花媽的遺產還是以200萬元計,也就是過世前2年內贈與給阿邁的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大家可能會疑問,民法第1148-1條不是視為所得遺產嗎?為什麼不計入遺產總額呢?
最高法院認為第1148-1條,指的是繼承人對債權人的責任,並不是指繼承人彼此間。所以繼承人彼此間並沒有民法第1148-1條的適用,所以受贈財產仍屬於受贈者(阿邁)的個人財產,不計入(花媽)遺產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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