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少 發達集團副總裁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8-06-21 06:18

科技事業集保限制 放寬

科技事業集保限制 放寬
2018年06月21日 04:09 工商時報 呂淑美/台北報導
為吸引外國大型科技事業來台申請上市,證交所將研擬修改相關規章,適度放寬科技事業集保限制,未來科技公司上市後6個月即可領回集保股票1/4,之後每6個月再領1/4,並於滿2年後全數領回。較目前滿1年領回1/2、2年全數領回,大幅放寬。
證交所19日召開董事會,通過將修改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10條修正條文草案,主要是為響應政府扶植我國創新事業利用資本市場籌募資金,並吸引國外大型科技事業來台申請上市,強化我國資本市場國際競爭,決定研議修正相關規章適度放寬科技事業集保限制。
證交所副總兼發言人陳麗卿表示,針對科技事業集保的規定,原是上市滿1年領回1/2,滿2年後全數領回,經過參考美國及亞洲鄰近國家集保的規定,大部份都是集保6個月到1年,只是大陸稍嚴,對有些科技事業到3年,考量到要協助科技事募資,又兼顧投資人權益,將改成每6個月可領回1/4,是分2次領,現在是分4次領,一樣是2年領回。
此外,證交所董事會也通過將修改營業細則25條,有關目前券商與投資人簽訂受託契約準則之規定,在契約完成或解約後,至少需保存5年,因券商公會建議,該類契約數量龐大,為增進有效運用營業據點使用,建請放寬證券商相關憑證存放規定。
陳麗卿表示,有關未來證券商憑證保存的地點,受託契約要放在營業處所,券商公會建議如果都放在營業處所租金很貴,考量證券商營業成本,董事會決定修改營業細則,可以用媒體存放,就是用無實體的方式放在營業處所,但是要有安全維護措施,另外要求隨時要調閱正本,可以很快提供
另外,為上市公司與上櫃公司轉換股份予新設投資控股公司並申請掛牌上市,以擴大集中市場規模,證交所董事會也通過修改營業細則第59條。
陳麗卿表示,併購態樣很多,包括可以併上櫃公司、第一上市的外國公司,因此將在法條上把上櫃及外國第一上市公司這二個主體加上去,未來如果併上櫃或外國公司,就以股份轉換比率最高的公司,做為計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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