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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火 發達集團副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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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房產
發佈於 2014-05-07 08:13
強化實價登錄 盡速落實修法
強化實價登錄 盡速落實修法
【聯合報╱林旺根、花敬群、洪鴻智】
2014.05.07 02:14 am
林旺根/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榮譽理事長
花敬群/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副教授
洪鴻智/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教授
實價登錄三法立法後廣受社會肯定與期待,卻也在一月廿八日行政院提出地政士法覆議後,凸顯現行規定存在亟待修正內容。發生覆議案的原因在於法規對地政士過度課責的不公,與避免登錄錯誤不罰可能產生虛價充斥的問題。目前內政部雖積極研擬修正條文,卻因與地政士公會在「任意代理」與「法定義務」無法獲得共識,反而造成修法延宕。此外,關鍵性的預售屋申報及義務人應否會同辦理登錄,以及登錄錯誤罰則等重要議題,反而在此爭論中遭受忽略。
逢此關鍵時刻,我們希望提出合理方案,解決地政士公會與地政司爭議,並強化實價登錄功能,以盡速落實修法工作。
我們建議實價登錄制度修法,應掌握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一、規定交易雙方為登錄義務人:依國際慣例多以交易雙方為登錄資訊義務人,登錄錯誤資訊責任由義務人承擔,地政士若查證錯誤則採懲戒處罰。此外,若地政士與義務人共謀登記虛偽資訊,亦可能觸犯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刑責。此外,此規定可同時將建設公司自行銷售案件納入登錄管理,可有效改善目前法令的缺口。
二、實價登錄納入移轉登記必要項目:當實價登錄併同移轉登記辦理,可簡化目前登記後三十天內辦理實價登錄得新增工作,亦可避免逾期處罰問題。移轉登記未同時提出實價登錄者,則採退件補正,對行政簡化與避免受罰均有幫助。
三、預售屋交易採個別交易登錄:預售屋交易登錄義務人亦為交易雙方,經紀業者(代銷業)可代為登錄交易資訊,但應採個別交易後一定時間內(例如十五天)完成。故預售屋登錄仍需保留逾期登錄處罰規定。
四、經紀業租賃案件無須登錄,另行制訂不動產租賃條例:在當前狀況下,強制要求租賃仲介登錄實價,不僅行政可行性存在問題,更導致仲介租賃業務嚴重萎縮。不動產租賃條例或租賃住宅法是各國管理租屋市場的共同方式,國內租屋市場長期以民法相對簡略條文來管理,實為法制工作的一大疏漏。
本文所建議四項實價登錄修法原則,在修法工作上並不困難,其效果可免除目前地政士所遭受之不公平待遇,減少民眾受罰機會,加速實價登錄資訊時效性,將預售資訊進行有效揭露,維護避免虛價充斥的覆議案目的,將建商自售物件納入登錄,避免仲介租賃案件萎縮,提供租屋市場更健全的管理與運作機制。
實價登錄制度為國內不動產體系與制度健全發展,最核心的基礎工作。過去廿個月的執行過程雖有瑕疵,但迄今查詢次數超過三千三百萬人次,可謂政府網站流量最高,民眾使用需求龐大的重要資訊。逢此修法關鍵時刻,我們衷心期盼各界放下未盡理性的堅持,共謀實價登錄制度的完善,與國家社會的持續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