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記者陳于晴 台北 2025-06-26 21:35
有媒體社論報導直指金管會「金控併購新辦法有違立法精神」,銀行局副局王允中今 (26) 日以二點聲明正面回應,首先,法令上並無「敵意併購」一詞,公開收購本身是中性的法律程序,合意、非合意很難界定,但只要被併方董事會通過反對併購就要拿出現金;第二,金控投資本來就是都以納子公司為主要目的,一次取得 25% 控制性股權完全符合金控管理辦法。
金融整併關上敵意併購大門有違立法精神?金管會2點聲明回應。(鉅亨網資料照)
該篇社論直指金管會,「以維護金融秩序大旗之名,提出悖離資本市場運作原則的措施,著實讓人憂心」,希望金管會從四個方向提出讓社會信服新辦法的理由,一、敵意併購必須以現金為之的疑慮;二、金控投資金融機構股權比率須超過 25%,並不符合《金控法》立法精神;三、金控「大股東」之間的爭執,可能使董事會「合意併購」與多數股東意見有落差;四、金控詬病的雙重槓桿比率,只須承諾投資一年內合規便可超過 125%,卻無未來可能違規的處置。
對此,王允中親自回應外界質疑,他提出二點回應,強調主要是就法規上的解釋,並不是作為金管會將來審核通不通過的態度。
首先,關於「金管會新辦法就是不准金控以公開收購方式進行敵意併購」的說法,王允中說,法令上並沒有敵意併購這四個字,無論是合意、非合意或是敵意併購,這些都不是法律用語,公開收購是一個法律程序,本身是中性的,學理上所謂的合意或非合意都可採公開收購方式。
合意或非合意指的是被併公司的意願,縱使不是全部股東都同意,也不能說它是非合意。以富邦金併購日盛金為例,當時也不是全部股東都通過同意,但是最後大部分股東都把股票拿出來應賣了,因此,「到底是合意或非合意的公開收購很難區分」。
王允中說,假設董事會已經通過反對併購,仍要繼續公開收購的話,就必須採取現金方式。
第二,該篇社論提及「金控投資金融機構的股權比例需超過 25%,並不符合金控法的立法精神。」王允中說明,金控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投資,但不能做財務性投資,必須要以持有公司納為子公司為目的,依照金控法第 36 條及第 37 條規定來管理。
而根據金管會第 4 條成為金控子公司基本上有一些要件,持股 25% 是控制性持股的規定,此次修正把首次投資比率從 10% 提高到 25% 是完全符合金控管理辦法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