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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0-06-24 22:47
金融早收清單出爐 台灣取得6項優惠陸1項
2010/06/24 22:20 兩岸網記者劉曉霞 台北
兩岸第5次江陳會預備性磋商正式落幕,雙方對ECFA及附件達成共識,外界最關切的金融業部分,台灣取得6項優惠,大陸則取得1項優惠,未來台資銀行在大陸開業1年以上且營利者,就可對台資企業經營人民幣業務。
海協會副會長鄭立中表示,台資銀行在大陸設立辦事機構有一段時間,比較關鍵的有兩個允許,一是台灣在大陸設立辦事處銀行,可承做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另一個是辦事處成立滿一年且獲利,可為台商提供人民幣融資服務。
這次ECFA談判中,台灣銀行業取得優惠還包括: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應在大陸設代表處一年以上,對照目前外資在大陸成立獨資銀行或分行,必須在大陸設代表處三年以上。
台資銀行在大陸開業兩年以上,且申請前一年盈利者,未來可以經營人民幣業務;外資銀行可申請在大陸東北部和中西部開設分行,設立綠色通道,也就是快速通關,另外,審查分行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鄭立中說,台資銀行開放對台商轉型有非常大幫助,去年大陸26家主要銀行對台資企業提供融資達到2300多億人民幣,共貸給6900多家台商企業,2007年開始,大陸果斷支持幫助台資企業,度過金融海嘯難關,26家銀行累計融資台商6300多億人民幣,工行、人行等主要6家銀行,每年每家都超過100億貸款。
行政院長吳敦義下午率相關部會前往立法院報告時,金管會表示,陸方同意對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給予便利,並將臺灣證交所、期交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投資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所名單,並簡化台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及取得執業資格程序。
保險業部分,ECFA主談人、經濟部國貿局長黃志鵬說,允許以532條件進入大陸市場,也就是資本額50億以上、經營歷史30年、登陸2年以上,就可在大陸進行保險業務,認定標準包括整合或策略合併所組成的集團。
此外,大陸也同意台灣會計師事務所,在大陸地區執行臨時審計業務停留期間,延長為1年,這項被列入非金融服務業早期收穫計畫。(記者:劉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