鈞鈞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8-03-14 10:35

司法造惡因,人民嘗苦果

司法造惡因,人民嘗苦果
【時報-台北電】台灣國會殿堂首次遭群眾長期攻占的太陽花學運案,檢方起訴後,台北地院自創判決理由,引進從未經司法實務驗證的公民不服從觀點,判被告無罪;檢方提上訴又無補強證據,高院竟再無限擴張言論自由範疇,為被告脫罪,這樣的判決帶給社會的不是安定,而是後患無窮!本案爭點十分清楚,就是黃國昌等人涉嫌鼓吹民眾,翻越立法院圍牆闖占議事大廳,過程中警民衝突多人受傷掛彩;必須被追究的是,誰涉犯妨害公務罪?誰在場蠱惑群眾造成衝突?誰拆下並破壞立法院銜牌?從一審北院的判決,可窺見承審法官已先設定判決結果,再用無罪結論堆疊判決理由,法官說黃國昌等人是為了抗議服貿,沒有煽惑他人侵入立法院的建築物,且行為符合公民不服從運動理念,故不構成犯罪;問題是,公民不服從在台灣只是學說理念,司法實務從未使用成為阻卻違法的理由。法律講究證據,只要主觀上有犯罪認知、客觀上有犯罪行為,理當受到刑罰究責。故當被告在沒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的阻卻違法事由下,北院硬扯公民抵抗權作成判決,實已背離經驗法則。再者,北檢認為黃國昌等人構成犯罪,想要推翻原無罪判決,理應在證據上補強,例如現場監視錄影器的死角,有無其他人證或事證可佐證被告對警方施暴行,亦或員警執法合乎規範,原審有不當認事用法,應變更法律見解及法官心證。但檢方形式上訴、實質棄守,蒞庭過程行禮如儀,無法透過法庭攻防讓法官產生有罪的心證,此外,高院看輿論風向,擴張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將脫序行為一律解讀為政治意見表達,如此司法官遇政治就轉彎,令人無奈。司法的權力來自於人民,理應回歸人民,當職業法官的判決無法服眾時,或許只有期待人民擔任國民法官來監督審判,對案件做出依法妥適的正確判決,除能真正體現民主、維護社會秩序與安寧,也讓司法贏回人民的信賴。 (新聞來源:中國時報─林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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