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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6-01-06 08:25
擴大券商借貸業務 2/1上路
2016-01-06 工商時報 記者呂淑美/台北報導
為提升證券商服務效能、擴大證券商業務經營範圍,自下(2)月1日起,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新增可向客戶借券、及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間互相借入或出借作為券源。
惟證交所提醒,投資人參與證券借貸交易前,仍需注意相關法規的遵循。對於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10%股東,依規定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即使將股份交付信託後,仍不得出借。
自民國95年開放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以來,投資人只要訂立委託買賣契約滿3個月,不限自然人或法人,可向有承辦的券商借券,以作為委託賣出、返還借券或權益補償、金融商品履約及因應ETF申購等用途。
但券商出借的券源當時僅開放自有券、自證交所借券系統借入及融資擔保證券,至今已不足以供應投資人日漸增加借券的需求,以至於市場上常有借不到券的情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