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心碎了 發達集團監事
-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4-10-07 02:50
證所稅補稅令 年底萬箭齊發
IPO(股票初次上市)及興櫃股票達一定交易量須課證所稅,已於去年上路、今年申報。券商公會統計,應申報、未申報者高達96%,年底恐爆補稅潮!若明年10億大戶條款實施,資金外逃更嚴重,籲請財政部與國際接軌,修證所稅、廢大戶條款。
券商公會應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要求,積極著手收集相關精確數據,預估約需2周時間,待資料收集完整後,即會向金管會、財政部及立法委員溝通,由立法院直接提出修法建議,希望拿掉10億元大戶條款,至於證所稅是「修而不廢」。
券商公會指出,證所稅從去年起實施,今年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但許多投資人不知道賺賠與否,均須申報,因此據統計,今年約有10萬投資需申報,卻只有6,000人申報,高達96%股民均未申報證所稅,目前政府已進行查稅,預期第4季補稅金額算出來,恐會有很多民眾要求補稅。
券商公會表示,股民最怕的就是查稅,近期已有不少投資人紛紛向立院申訴,不但要課證所稅,綜所稅率最高級距也拉高到45%,還有健保補充保費、股利所得可扣抵稅率減半等,投資人賺的錢全都被政府拿走,只好出走到海外,因為境外所得政府課不到稅。。
券商公會強調,證所稅已成為台灣資本市場的最大危機,呼籲政府重視此一問題,「證所稅稅制應與國際接軌」,與我們有競爭關係的香港、新加坡都沒有課證所稅,只有印花稅,且印花稅遠比我證交稅低很多。
證券業者指出,台灣目前證交稅率千分之3,已隱含證所稅,前9月收到近700億元,比去年同期成長3~4成,達成全年目標871億元的8成以上,拿掉證所稅可促進量能成長,有助稅收,若政府執意維持證所稅方案,反而加速大戶出走,造成量能萎,也課不到證交所。
另外,資深投資大戶、阿土伯李金土也呼籲,10億元大戶條款早就該拿掉,「輕稅可民強富國、重稅要改朝換代」現大戶資金都外流出去了;台股自高點滑落已逾600點,已聽說很多投資人被追繳,若再跌下去會有更多人被斷頭。
【說明】
一.103年應核申報的核實課稅範圍有以下四項(102年度交易)
‧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10萬股以上
‧上市、上櫃股票:上市、上櫃前取得(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排除以下二類】
(1)屬101.12.31以前IPO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IPO公司股票數量在1萬股以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國稅局建議不論以上四項交易於102年賺錢或虧損,都申報比較好,稅局的作法是,發現投資人有應核實課稅的股票交易,但是沒有收到報稅資料時都會發出稅單,投資人收到稅單後,若實際上投資是虧損則需要舉證,若有獲利則要補稅。至於未申報或漏報短報會不會受處罰,法規中有訂出罰則,不過國稅局說報稅的第一年「輔導重於處罰」。若投資人現在要補申報也是可以的,至各稅捐稽徵機關領取證所稅專用的申報書即可
三.證所稅的詳細說明、計算、申報方式,請參閱附件國稅局版本PPT
Q&A集(資料來源:國稅局)
Q:配偶相互贈與之上市、上櫃股票,其第1次贈與前如屬IPO股票,則受贈配偶出售該股票時,其股票性質應如何認定?
該股票應以第1次贈與前之性質認定,即認定屬IPO股票。
Q:陳先生於101年取得甲公司的未上市未上櫃股票30張,嗣甲公司於102年5月上市後,陳先生於102年6月將該股票全數贈與給配偶李小姐,李小姐並於同年8月出售該股票20張,則李小姐102年出售該股票如有證券交易所得是否應課稅?
雖然陳先生是在甲公司股票上市後,才將股票贈與給配偶李小姐,但該股票在陳先生贈與給李小姐前是屬IPO股票,所以李小姐出售該股票時,仍認定係出售IPO股票,李小姐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納稅。
Q:趙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3月6日在B公司股票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20張(每股取得成本10元),並於同年5月6日將持股全數出售,每股售價12元,支付證券交易稅720元及手續費627元,如何計算證券交易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1) 趙 先生於承銷階段取得B公司IPO股票超過1萬股,應適用核實課稅。
(2)證券交易所得額=(12元×20張×1,000股)-(10元×20張×1,000股)-(720元+627元)=38,653元。
(3)應納稅額=38,653元×15%=5,797元。
Q:邱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2年度出售的股票均已持有滿1年以上,惟於103年5月申報證券交易所得時,未能提供證明所得額的證明文件,而依推計純益率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則邱小姐是否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可以,邱小姐102年出售的股票雖持有滿1年以上,然其雖採推計純益率方式計算其證券交易所得額,仍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Q:A公司於102年3月1日初次上櫃,陸先生於該公司初次上櫃當日購買該公司股票且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陸先生105年5月1日賣出該部分股票時,可否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不可以,IPO股票係指個人持有的上市、上櫃股票中屬於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者,然陸先生購買A公司股票係於其初次上櫃當日,而非上櫃前,因此非屬IPO股票,縱使陸先生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滿3年以上,仍無法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A:楊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於B公司興櫃階段(100年12月1日)取得該公司股票100張,嗣B公司於101年3月1日初次上櫃,且其亦繼續持有該100張股票滿3年以上,則楊小姐104年12月20日賣出該100張股票時,出售金額11億元,可否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楊小姐取得B公司該100張股票雖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櫃的股票,但出售金額超過10億元應課稅,若楊小姐選擇核實課稅,且該100張股票亦可辨認確屬IPO股票,則可適用所得按1/4課稅的優惠。
Q:杜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若其於101年8月1日及 10月1日 分別取得C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2張及3張,102年4月1日再取得C公司未上市未上櫃股票5張,嗣於102年11月1日賣出該公司股票8張,杜先生有幾張股票可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長期持有優惠期間採「先進先出法」計算,因此,杜先生賣出的8張C公司股票中,有5張得適用所得按半數課稅的優惠
Q:個人於所投資公司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每股成本應如何計算?
個人於所投資公司發生虧損而減資時,其投資損失即已實現,嗣後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上開投資損失後的金額,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Q: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選擇適用設算課稅,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還需申報已設算的證券交易所得嗎?
答:國稅局將於每年4月底前填具稅額計算通知書連同繳款書寄發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於 5月1日 起至 5月31日 止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免將該證券交易所得額辦理結算申報。
Q:個人當年度出售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金額超過10億元,選擇適用設算課稅,其股票交易所得可否適用「盈虧互抵」或「長期持有優惠」?
不可以,個人證券交易所得有關「盈虧互抵」及「長期持有優惠」的規定,並不適用於設算課稅制。
Q:張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出售興櫃股票50,000股及上市、上櫃股票(非IPO股票)1,000,000股,出售金額總計5億元,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1) 張 先生出售興櫃股票未達10萬股,無須核實課稅。
(2) 張 先生104年出售上市、上櫃、興櫃股票未超過10億元,因此證券交易所得額為0元,無應納稅額。
Q:李先生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出售A公司IPO股票50張(該股票於101年6月1日初次上市),出售金額1億元,另外出售其他上市股票11億元,並選擇適用設算課稅,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1) 李 先生出售的IPO股票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無須核實課稅。
(2) 李 先生104年出售股票金額合計12億元(IPO股票1億元+其他上市股票11億元),是就2億元(12億元-10億元)課徵1‰綜合所得稅。
Q:王小姐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104年出售興櫃股票150,000,出售金額1億元,另出售上市股票(非IPO股票)9億5千萬元,應如何課徵綜合所得稅?
(1) 王 小姐出售興櫃股票超過10萬股,須核實課稅。
(2) 王 小姐出售上市股票未超過10億元(出售興櫃股票150,000股屬核實課稅,出售金額不予計入),因此出售上市股票之證券交易所得額為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