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斯奈諾 發達集團副董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4-05-21 09:13

保險業持股,不具董監投票權

【時報-台北電】保險法修正案昨(20)日完成三讀,今年股東會有董監改選者,保險業將不具有董監投票權。另外,新條文將加速保險公司的「優勝劣敗」,好的保險公司將有更大的投資空間,體弱壽險公司若不趕快增資、自救,即可能落入各種限制或退場處置。
保險業投資台股已逾新台幣1兆元,流通性大的個股,保險資金幾乎都有投資,但最快今年股東會起,保險資金就不再具有被投資公司的董監投票權,若還是有公司違法投票,則票數無效,且去投票的保險公司可能被罰款或限制業務。
國泰金控總經理李長庚先前公開表示,限制保險業投票權是限制了保戶的權益,應從長計議,但比起限制個股投資上限從10%降為5%,壽險業者寧願限制董監投票權,但有些主要靠法人穩住經營權的公司,未來就會少了保險業這一票。
新版保險法對保險業的利多,則包括可投資在台灣發行的外幣計價股權或債權憑證,如寶島債、國際板債券等,或未來有公司發行人民幣或美元股票,都不必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回歸各有價證券的投資額度。
金管會對於保險法過關列出6大效益,一是增訂非公開發行保險公司應設獨董及審計委員會,強化董事會獨立性及落實公司治理;二是限制董監投票權,即強化保險業行使被股東權及被投資證券化商品權利的合宜性。
三是提升投資國內外幣計價商品的彈性,對保險業及證券市場發展有益;四是有助保險業亞洲布局;五是新增過渡保險公司等機制,強化退場及相關監理措施,有助維護保險公司安定、保戶權益及健全市場發展;六是增訂散布流言及詐術損害保險業信用的罰則,有助維持保險市場秩序。(新聞來源:工商時報─記者彭禎伶/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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