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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實力養成
發佈於 2013-11-25 05:05
國稅局:股票所得盈虧僅限當年度盈虧互抵
本文資料來源:法源編輯室/ 2013-11-09 (本文請推舉予以分享投資人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日前表示,個人證券交易所得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開始恢復課稅,採核實課稅方式申報證券交易所得者,如有證券交易上的損失,可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而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盈虧互抵,為個人當年度所有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盈虧互抵,而非申報戶個人間盈虧互抵。其餘不足減除者,則不得自以後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2項規定,個人如有證券交易上的損失,得自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其不足減除者,不得自以後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因此納稅義務人計算個人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經計算後確實有損失,此損失僅得自個人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後的餘額若為負數,則證券交易所得就以零元計算。而證券交易損失的扣除,是依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的成本計算損益者為限。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第3項及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的受扶養親屬,計算的證券交易所得,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應按百分之十五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因此,若納稅人夫妻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一方經計算有證券交易所得,另一方卻有交易損失,兩者不可互抵,僅得以個人當年度所有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盈虧互抵。
國稅局特別提醒,證券交易所得稅的盈虧互抵,為個人當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盈虧互抵,並非申報戶個人間的互抵。而若有其餘不足減除者,也不得自以後年度的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另外,股票成本認定採「先進先出」法,如果投資人同一檔股票數量很多,依最先買進與賣出的時間計算成本,在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盈虧時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