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飼養犬隻因未繫好狗鍊,若誤咬傷民眾,成為法官判決刑期關鍵。圖為示意圖。(記者陳冠備攝)
2020/12/11 19:15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近來犬隻誤傷民眾事件頻傳,政府也宣導飼主應繫好飼犬,彰化縣黃姓男子長期在倉庫飼養流浪犬,還為牠戴上項圈,卻沒繫狗鍊,以致犬隻衝出攻擊經過倉庫旁的婦人,導致腦震盪等傷害,依過失傷害判處3月;無獨有偶,楊姓老翁飼養的黑色土狗,綁上狗鍊固定樹上,有婦人不察靠近遭咬傷,但法官審理後認為,犬隻有綁住,無法持續攻擊,依過失傷害判處罰金5千元、緩刑2年。
黃男辯稱,去年6月該犬出現在倉庫,跟附近善心人士偶爾餵養,他並不是飼主,不過坦承因原本項圈破損,才幫牠換新項圈,但該犬造成的傷害不應是他負責。且他有意和解,只是他是臨時工,張婦要求賠償47萬元過高,才提上訴。
彰化地院審理,發現該犬經常由黃男騎乘機車搭載,案發後仍在黃男家,黃男才坦承,當天因假日休息喝酒,睡覺時「不小心讓牠跑出來」等語,認定黃男有看管責任,駁回上訴。
另外,楊姓老翁(76歲)也同樣飼養黑色流浪犬,平時他都將狗綁在道路旁的一棵榕樹下,因狗鍊較長,活動範圍仍及於一般道路3分之1。今年6月4日下午,楊女路過結果遭咬傷屁股,事後楊翁願意賠償醫藥費,但偵訊時楊女卻拒絕檢察官移付調解,要求9千元損害賠償,審理期間又具狀要求1萬5千元,庭訊時又當法官的面要求提高賠償3萬元以上。
法官審理認為,犬隻有經圈綁,也未持續造成傷害,且僅受表淺撕裂傷,加上全無單據可憑,難認其請求賠償金額合理,且經查,楊女飼養3狗卻全無圈綁,還放任犬隻走出屋外跟隨人車,飼養方式比被告更危險,實難想像有任何立場要求一再提高賠償金額。審酌,被告應是一時疏忽觸法,並非犯案後態度不佳,因此判處以上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