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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杰. 禁止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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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品味生活
發佈於 2009-06-22 07:23
人之所以為人.. 的含意
1.應該說,近代民事法律思想,以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契約自由為原則,既然以私人的意思為原則,所以她含有所謂「法所不禁者,皆為合法」的意思在內
2.而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自由不得拋棄的規定,法理上有其對人格權保護的意義存在,這在所有教科書都會提到,就不贅述。
3.不過,若不於16、17條明文不得拋棄的規定,那依上述解釋,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自由的拋棄即為法所不禁,其拋棄或許只要有「公示」作用讓眾人知悉即可
4.可是我們很難想像這三者拋棄後的後果,因為權能與自由的拋棄使人如奴隸般地位,這種感覺比較抽象,或許較不容易舉例
5.可是你可以想像某人拋棄行為能力,而不能為任何法律行為的情況嗎〈民法75條〉,換句話說,若法律允許人拋棄行為能力,那意味著所有人每日的日常交易都要隨時關注彼此有否拋棄行為能力,否則買家來向我買一支鉛筆,我都要擔心其為無行為能力人而讓該筆交易無效,那對社會整體的交易次序恐會造成無可形容的混亂
6.因此該三者必須禁止拋棄
7.有問題可再提出來討論
1.我的意思是說,拋棄權利能力和自由,彷彿就是拋棄人格,讓自己處於奴隸之地位。
2.而人格就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尊嚴和價值。3.而以上這些解釋的文字很抽象,若要舉例說明,可能會「落落長」且還不一定說清楚,故只舉「行為能力拋棄」一例,來說明交易上動態安全的保障,不能想像任何人可以拋棄行為能力的情況,如此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