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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6-05-03 19:33
被院士看輕?中研院評議員怒發聲明
中研院院長選舉風波不斷,海外資深院士項武忠發起連署,認為選舉過程爭議太多,聯合多位海內外院士共同致函總統馬英九,希望退回院長候選人名單。
不過以中研院前院長劉翠溶為首的評議員今天發出聲明,駁斥外界對於黑箱遴選的傳言,認為外界指控「清看了全體評議員的學術專業性與自主性」,也低估了評議員對中研院現況問題的瞭解與未來發展期待。
該信中針對評議員組成詳細解釋,強調評議員的政治立場、處事風格或許有不同,但對學術球真的精神並無二致,對以更公平、更有效率來執行院長候選人的選舉任務也有近乎完全的共識,當天針對投票方式現場也花了不少時間研究,最後獲得共識,認為以無記名序位法最為公平、最有效率。
信中強調,此次院長投票,評議員是對每一推薦名單上的候選人,依其學術成就、學術地位、學術視野、行政能力及胸襟開闊度等層面逐一深入討論後,才投下對院的託負及對自己良心負責的一票。
當天所有評議員近乎全部贊成所定下的規則,「外界怎麼會說未經發布所以沒有效力?」對此深感遺憾。
以下為信件全文:
中央研究院評議員的一封公開信 近日報章雜誌對,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及相關的產生方式,時有報導:或質疑評議會會議當日修改「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更動了投票方式,然未經發布程序,因此選舉無效;或報導有部分院士籲總統退回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名單;或指稱院長遴選委員會由李遠哲前院長主導,推薦人選過於年輕,不足以服眾云云。
這樣的指控是輕看了全體評議員的學術專業性與自主性,也低估了我們對中央研究院現況問題的瞭解與對未來發展的期待。
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規定:「中央研究院設評議會,由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織之。中央研究院院長、副院長及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研究中心主任為當然評議員,並以院長為評議會議長。聘任評議員三十人至五十人,依第7條所列各組分配名額,由院士選舉,經中央研究院呈請總統聘任之。聘任評議員選舉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目前有數理科學、生命科學及人文暨社會科學三組,每組各有12位聘任評議員。
此外,組織法第12條規定:「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掌理下列事項:議定本院研究學術計畫;評議關於研究組織及工作興革事宜;促進國內外學術合作及聯繫;受中央政府委託,規劃學術發展方案;中央研究院院長任期屆滿、辭職或出缺時,選舉院長候選人;其他依本法規定掌理之事項。」
依前所述,評議會由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暨社會科學三個領域的當然評議員及聘任評議員組成。我們的政治立場或有不同,我們的處世風格也許各異;但我們對學術求真的精神並無二致,對以更公平、更有效率的來執行院長候選人的選舉任務也有近乎完全的共識。
此次院長候選人的投票,我們是在對每一推薦名單上的候選人,依其學術成就、學術地位、學術視野、行政能力及胸襟開闊度等層面逐一深入討論後,才投下對院的託負及對自己良心負責的一票。
外界在有限且不完整資訊下所做的各種評議,我們尊重;但請相信我們愛國家、愛社會的心與諸位相同。也請諸位理解我們這些畢生從事嚴謹學術研究的人,要票選出未來5至10年領導中央研究院在學術領域更上層樓的院長候選人的心情,是如何的戒慎。
由於「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中並未載明每次可投幾票,當天我們在現場花了不少時間研究,每次投一票、或二票、或三票的優缺點,最後獲致共識:以無記名序位法最為公平、且最有效率。為求完備,我們還在65票同意(2票棄權)後,才正式投票;會中有法律,也有對選舉有研究的專家。此外,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0條明定,評議會會議規則,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通過,院長核定之。
而當日的會議決議,院長當時即核定。誰知會後外界有未經發布程序,致選舉無效的質疑。
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法令需發布後生效的原則,我們理解;但評議會會議規則,旨在訂定評議會中評議員的議事方式;而當天所有評議員近乎全部贊成所定下的規則,外界怎麼會說未經發布所以沒有效力?
這種因噎廢食的看法,與一個進步社會專注在規範意旨,而非固著在僵化解釋發布程序的作法相違背,我們對此深感遺憾。
並要在此再次澄清,我們所投下的神聖一票,是依自己的專業判斷及對院發展的期許所為的獨立意思表達。
發起人: 沈元壤 羅 浩 劉翠溶 敬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