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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7119 發達集團法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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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9-05 08:36
緊箍咒!勞動部:競業條款應合理
美國高科技業雇主互不挖角被判鉅額和解金,勞動部也正針對雇主常濫用競業禁止條款,影響勞工工作權,研擬競業禁止條款行政指導原則,其中將限定競業禁止適用行業、職務及時間,原則上限定員工離職後禁止跳槽到敵對公司年限,最長不能超過二年,期間雇主必須按月提供補償金,維持勞工基本生計。
矽谷科技業老闆私訂協議不互相挖角,勞工不服提告,法院要求雇主必須與員工和解,和解金額高達4.15億美元。勞動部表示,不知法院判決理由是基於影響員工就業權、還是加薪損失,因此很難論斷;台灣還未出現類似案例。
官員表示,國內科技業也常見簽訂競業條款,為了避免雇主濫用競業禁止條款,原本希望訂定勞動契約法明文入法,但因勞動契約工程龐大,將先訂定行政指導原則規範。其中將針對實務常見的爭議訂出規範,例如競業條款適用範圍,如行業、職務;員工離職後禁止到敵對公司任職年限;競業禁止期間,必須提供一定金額補償金,維持勞工生計等。
官員表示,勞工自由工作是憲法保障權利,雇主不得以過當手段限制員工選擇工作,因此競業禁止權不能包山包海,更不能所有職務都要求競業禁止,影響勞工就業權。勞動部目前正就內容徵詢勞雇團體意見,希望儘速取得共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