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鈺儿 發達集團董事長
來源:哈拉閒聊   發佈於 2015-06-19 14:57

路面坑洞害摔車重傷 

新竹縣一名羅姓廚師去年5月底,騎機車行經湖口鄉鐵騎路時,因地面不平有凹陷坑洞,且現場沒有警示標誌,導致閃避不及,車輪陷入坑洞而失控摔車,造成羅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左脛骨閉鎖性骨折等重大傷害,機車受損嚴重。羅男因此無法工作,需休養及復健一年。
羅男認,這條道路是縣府所管理的道路,是公共設施,因道路有凹陷坑洞才讓他摔車,縣府非但未及時修補,也未設置警告標誌,縣府有管理缺失,侵害他的身體權及財產權,縣府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應賠他工作損失、精神撫慰金及醫藥費共178餘萬元。
新竹縣府表示,羅男請求並不是沒根據,而是求償過多,不應准許。且車禍發生路段是直線路段、柏油路面、路面乾燥、無障礙物、視線良好、速限50公里,但羅男沒發現路面的坑洞而減速慢行,預防危險,且他機車自壓到坑洞至倒地位置距離數10公尺之遠,顯示駕駛人也沒注意車前狀況及超速行駛的過失責任,主張應減輕賠償金。
法官調查,案發路段屬新竹縣府所管理,縣府應負賠償責任。法官調閱警方車禍處理紀錄,發現當天除了羅男發生摔車,也有其他人因此摔車,顯見該路面有凹陷坑洞,確實會造成機車騎士摔倒而發生危險,縣府管理上有缺失。
不過,當天晴朗、視線良好及無障礙物的情形下,羅男應注意該爭路段凹陷狀況,而迴避閃躲或減速通過,降低或避免意外發生,且根據車鑑會認定羅男也有過失,應自負3成的責任,因此法官估算羅男受到損害部份共88餘萬元,但縣府應付7成責任,因此判縣府應賠羅男62萬元。

評論 請先 登錄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