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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ie 發達集團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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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6-09 00:23
設勞工董事 工總:破壞公司統理權 多數國家未採行
2015/06/08 19:42 鉅亨網 記者趙曉慧 台北
《證券交易法》擬增訂上市櫃公司應設置由工會或受僱者選任的勞工董事,工總今(8)日發表聲明「堅決反對」,表示勞工董事制度將會嚴重破壞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之「公司統理權」,目前並不被多數國家接受。
工總表示,上市櫃公司無論是一般董事和獨立董事的產生,皆由公司全體股東所選任,這符合自由市場經濟的公司治理原則。從法理而言,董事之選任是股東的權利,自不宜以法律定之。至於現行有勞工董事的國營事業,因其所有權屬於政府,政府有指定勞工出任董事的權利,與民營企業性質不同。
工總還說,依現行公司法,公司董事會主要職權包括營運方針之決定、預算之審議及股東會決議之執行等事項,且其設立目的,在謀求公司整體及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而勞工董事僅代表個別利害關係人或群體的權益。
此外,公司董事代表公司對外執行一切事務,負有公司經營成敗責任,以及承擔相關行政、民事、刑事責任,諸如財務不實的賠償責任、內線交易的民刑事責任,以及注意忠實義務。
工總指出,現今有實施勞工董事國家不多,且多為工會制度源遠流長的部分歐洲國家,究其原因,勞工董事制度嚴重破壞自由經濟市場機制之「公司統理權」,所以不被多數國家接受。
若設立勞工董事,工總表示,這是為了在董事會中爭取及維護勞工的權益,目前除已有《工會法》及《團體協約法》,足以爭取及維護勞工的權益,且甫通過的公司法235條之1,也要求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實不宜再以法律強制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會須設置勞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