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nnie 發達集團監事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5-05-21 03:23

漲跌幅擴大 市價敲進敲出易爆糾紛 券商只能接受限價下單

2015/05/20 19:50 鉅亨網 記者蔡宗憲 台北
證交所今(20)日公告,券商輔導部近期接獲某投資人申訴,有關買賣股票時的市價委託糾紛,為避免未來衍生糾紛,證交所指出,6月1日漲跌幅放寬至10%後,投資人若要透過證券商買賣股票投資,證券商只能以限定的價格委託買進或賣出,以避免再衍生糾紛。
證交所近日接獲投資人申訴,營業員未依照投資人電話委託指示買進股票糾紛案件,經派員查核發現,爭議源頭來自該投資人於電話委託買進時,為圖搶快僅告訴營業員欲買進股票的種類及張數,未明確告訴營業員應以何種價格買進,營業員隨即以漲停價(即市價)委託下單,但因該檔股票盤中急漲,致成交價格較高,與投資人預期已有所落差,收盤時該檔股票價格又以下跌作收,致投資人心生不滿提出申訴。
證交所指出,前述案例,投資人因未明確告訴營業員以何種價格買進致產生交易糾紛,營業員接受投資人非以限價方式委託買賣,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相關規定,案件已經證交所適當處置。
證交所提醒投資人,今年6月1日起,台股漲跌幅度將放寬至10%,當透過證券商買賣股票進行投資時,務必要注意,證券商只能接受投資人以限定價格委託買賣,其成交價格於買進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下價格成交;於賣出時,得在限價或限價以上的價格成交。
另外,投資人買賣股票時,也切勿貪圖一時方便,將買賣價格或其他自身權益事項委由未完成授權程序之他人代為決定,以免造成交易糾紛。
證交所指出,依照規定券商本來就必須接受限價委託,6/1漲跌幅放寬為避免更多糾紛發生,因此會更嚴格要求券商執行,未來投資人透過證券商委託買賣股票時,須以限價方式委託買進或賣出,避免類似的糾紛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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