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妙音 發達集團副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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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2-11 08:07
金管會擬於近日會同央行發布
金管會擬於近日會同央行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
2013/12/11 07:44 嘉實資訊
金管會擬於近日會同中央銀行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配合102年6月19日總統令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條文修正案,金管會將於近期會同中央銀行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及「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俾利證券商開辦國際證券業務及遵循相關管理規範。
有關「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條文,新增總則、銀行、證券商及附則等四章章名,修正後計有十九條條文,本次修正八條,刪除一條,增訂七條。本細則主要係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設立之標準及申請文件及程序,金管會將依業務之複雜度,對證券商進行分級,訂定可承作業務之標準。
有關「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計有十四條,本辦法主要開放證券商業務範圍,如下:
(一) 開放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簡稱OSU)辦理帳戶保管業務,可減少投資人逐筆交易頻繁結匯之手續費成本,提供客戶一站式服務,並與國際上其他境外金融中心競爭。
(二) 配合中央銀行於102年12月2日預告「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草案,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得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交易業務,OSU即得比照辦理,將可提昇OSU經營效率。
(三) 配合中央銀行於102年12月2日預告「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草案,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得辦理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其開放內容OSU即可比照辦理,有助益於提供客戶多元化金融商品服務。
(四) 中央銀行為增加證券商辦理外幣證券相關業務資金調度之彈性,於102年11月18日放寬證券商辦理外幣借款及拆款額度,不以實需原則為前提,而改以證券商淨值加計外幣有價證券包銷餘額為計算基礎。OSU辦理外幣借款及拆款額度則併入總公司計算,以便利業者實務控管。
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後,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推升經濟發展動能。
近期金管會將儘速就相關應由主管機關另定事項,洽會中央銀行意見後,以函令發布,俾利業者遵循。(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