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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11-27 09:11

上市櫃獨董 2017年前須完成設置

上市櫃獨董 2017年前須完成設置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3年11月27日
〔自由時報記者王孟倫/台北報導〕針對上市櫃公司設立「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金管會昨天表示,獨董部分,所有上市櫃公司與公開發行金融業必須在2017年之前,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則採取分階段,若資本額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的非金融上市櫃公司,同樣期限是2017年。
金管會主秘林棟樑表示,根據相關資料顯示,當一家公司的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所占比例愈高,「獨立董事設置」與「經營績效」之正相關愈顯著,且有助於降低公司發生異常或不法事件的機率,因此,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之設置,具有強化股東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之效益。
證期局指出,將全面要求上市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及分階段設置審計委員會。首先,設置獨董採「一次到位」方式,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於2015年至2017年間完成獨立董事之設置。
其次,在審計委員會設置部分,將分階段進行,若是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未滿5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2015年至2017年間完成審計委員會設置,若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之非屬金融業上市櫃公司,可以延至2017至2019年間完成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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