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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華華 發達公司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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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7-26 09:17
證交所表示,這次修正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
證交所表示,有鑑於近年控股公司型態的公司增加,為讓控有科技事業子公司之投控公司,能比照科技類股申請上市的條件申請上市,最近修改上市審查準則第20條部分條文,規定投控公司旗下有被控股公司屬主管機關認定之科技事業,且產品、技術開發成功,可貢獻營收逾50%,申請股票上市時,得不受公司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限制。
證交所表示,這次修正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主要是為避免有非以投資為專業之投資控股公司,依一般事業規定申請股票上市,因此,明訂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僅以投資為專業。並以控制其他公司之營運為目的者為限。
另外,這次修正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也明訂控有符合科技事業條件之被控股公司,於產品、技術開發成功對控股公司整體營收貢獻逾50%者,申請股票上市得不受公司成立年限、獲利能力限制。
依據新修訂後之條文規定,即日起,申請股票上市之投資控股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之淨值達新台幣8億元以上,且產品、技術開發成功對其整體營業收入貢獻占百分之五十之被控股公司,其產品或技術開發成功且具市場性,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具其係屬科技事業之明確意見書者,即可不受設立年限及獲利能力限制。
證交所表示,沒有被控公司屬於營收貢獻度逾5成,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般指經濟部工業局)出具意見書證明其屬於科技事業之一般投控公司,必須投控公司登記設立滿3年,或任一被控股公司,實際營運逾3年,以及最近2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稅前淨利達淨值3%以上,才可以申請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