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納斯688 發達集團稽核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3-03-19 22:17

李焜耀遭訴 佳世達:爭取清白

針對佳世
達(2352)董事長李焜耀等涉及未申報部分持股變動,
遭桃園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佳世達表示,檢
察官把單純未申報持股行政罰問題,無限上綱。
桃園地檢署下午表示,李焜耀、前佳世達董事兼總
經理李錫華、前資深財務副總經理游克用等 3人,擔任
公司職務期間,應依照證券交易法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報,不得有虛偽或隱匿申報財務情形。
佳世達指出,尚未收到起訴書,對實際內容尚須了
解,不過此案是檢察官把單純的漏未申報持股行政罰問
題,無限上綱到財報、年報虛偽登記的問題。李焜耀、
李錫華、游克用等3人,並未參與財報及年報的編製,
如何可能為虛偽登載?
佳世達強調,台灣司法史從無因未申報持股,遭起
訴或判決的案例。檢察官此舉,在法律上似非正確,未
來將向法院詳細說明,以爭取清白。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指出,不針對個案
做評論,但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 2規定,依法發行股
票的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股份10%的股東,股票轉讓應依規定申報轉讓持股。
證期局解釋,上述董監事內部人若欲每日轉讓持股
逾10張,即應依規定申報。
若違反證交法第22條之2,依證交法第178條規定,
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不過,證期局表示,未依規定申報持股轉讓,除依
法罰款之外,若涉及虛偽不實,仍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
第20條規定,有價證券的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
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會的行為。
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違反第20條第1項規定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
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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