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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2-03-21 15:16
陸銀間接參股 金管會有法管
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012年 3月21日電)金管會銀行局局長桂先農今天表示,陸資持有外資金融機構超過3成就視為陸資金融機構,若間接參股本國銀行超過5%,可依照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管理。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審查台灣金融研訓院、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保險安定基金、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暨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101年度預算書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0年度預算書案;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1年度預算書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裕璋及財團法人相關人員赴立法院進行口頭報告。
民進黨立委李應元表示,有陸資主權基金間接持有本國的金控外資大股東4成的持股,而這家外資銀行持有本國金控36%的股權,換算下來,等同陸資間接參股本國的金控超過5%,超過金管會要求的限額。
桂先農表示,經金管會查,還未得知此事。
不過,桂先農表示,陸資投資外國金融機構,進而間接參股本國銀行,金管會可以依據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管理。
根據兩岸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規定,因外國股東股權結構變動,致大陸機構或其海外分支機構持有資本總額超過30%,或對其具有控制能力時,間接被投資的本國銀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據規定,若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案件,其情形可補正,但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桂先農表示,若金管會不同意申請案時,甚至可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撤資本國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