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八八不要九 發達公司課長
來源:財經刊物   發佈於 2011-12-13 18:04

證交法修正案:董監掏空5百萬求刑逾3年

證交法修正案昨(12)日完成三讀,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違背職務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導致公司受損逾新台幣500萬元,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針對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櫃,此次修正案也強化監理機制運作和保障投資人權益,將外國公司納入管理,明定所謂「外國公司」需以營利為目的,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公司。
金管會副主委吳當傑表示,本次修法有六大重點和效益,並完備外國公司來台第一、二上市櫃相關法制,讓對外國公司的管理符合法律明確性及罪刑法定原則,以利建構健全有效率的證券市場,進而吸引外國公司來台公開發行,增進國人投資管道。
現行證交法171條規定,凡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公司董監事或經理人,有違背職務或侵佔公司資產行為,不論情節如何輕微,一律以171條第一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金管會認為不夠妥適,因此提案修法,以損害達500萬元做為刑責分界線,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害未達500萬元者,回歸普通刑法規定處罰。
此外,為保護少數股東,法案新增,如果繼續1年以上持有發行人已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對特定事項認為有害公司股東權益時,可說明必要性,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發行人的特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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